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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工商法规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9-06-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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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6-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广告中出现医疗机构名称、地址等是否可以认定为医疗广告的请示》(苏工商[199936)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的广告主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我国医疗机构因不具备上述资格,因此不得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活动;在医疗广告中亦不得宣传药品。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事药品广告宣传或在医疗 广告中宣传药品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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