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保监函〔2002〕163号 |
法规类型 | 102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2-07-12 |
保监函〔2002〕163号
海口保监办:
你办《关于航意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保监琼发[2002]3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航意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保险责任从被保险人踏入本合同指定的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的舱门开始到起飞抵目的港走出舱门为止”。因此,在合同指定航班班机(或等效班机)中转机场停留期间出险,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二、销售航意险保单时,可以在保单上记载联系方式或身份证等标识。
三、航意险保单只能在载明的行政辖区内销售,可以销售往返和连程保单。
四、目前航意险条款费率由监管部门统一制定,保单也统一监制,一人可购买多份保单,但保险公司不能印制保费为50元保额为50万元的保险单。
二OO二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