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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用矿泉水酿造啤酒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地函67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7-03-12

关于对用矿泉水酿造啤酒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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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03-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湖南省湘乡啤酒厂:

    湘函(97)001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采矿泉水应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你厂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如确有困难,可按国务院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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