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用矿泉水酿造啤酒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地函6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3-12 |
湖南省湘乡啤酒厂:
湘函(97)001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采矿泉水应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你厂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如确有困难,可按国务院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