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云税计字[1988]8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云南 | 发布日期 | 1988-09-28 |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88)财税字第224号及国家税务局(88)国税计字第045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拟定了《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可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充实、完善。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票管理暂行规定
印花税票是具有固定面值的有价证券,为了严密管理,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印花税票的印制印花税票的设计印制工作由国家税务局统一负责,各地无权自行印制。若发现伪票,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二、印花税票的发送和领用
1.各地、州、市税务局应于每年十月十日前分别按税票面值向省税务局编报下年度的印花税票用量计划,省税务局于十月底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
2.各级税务局收到上级税务局发送来的印花税票时,必须严密交接手续,坚持二人领发。首先认真按包查点、核对、然后认真按张(或枚)查点。查点方法按省税务局1988年9月3日传真电报《关于抓紧做好印花税票管理准备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项办理。查点核对无误后,将“票证支付书”回执联加盖公章退回发证单位。
印花税票严禁以包裹邮寄或委托他人领取或发送。各级税务机关要合理掌握领用数量,以保证印花税征收工作的进行。
3.发售印花税票的税务干部向基层税务部门领取印花税票时,应有领导在场,当面拆包清点交接,并用“票证结报手册”登记,互相签章负责,同时填开“票证支付书”备底存查及作为记帐依据。
三、印花税票的保管印花税票是有价证券,各级税务机关应视同现金加以管理。印花税票的保管要绝对安全。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到“四专”、“六防”、“七不准”。四专即:专人保管,专库或专用保险箱、柜存放,专袋携带;六防即:防火、防水、防霉、防蛀、防鼠、防盗;七不准即:(1)库房内不准无关人员随意进出;(2)专用箱、柜钥匙不准交别人代管;(3)无专人领票、不准捎带、发放;(4)非因税收专业工作,不准带票外出;(5)管票人员未办移交手续或手续不清,不准调离;(6)发售印花税票的人员,票款未结报清楚,不准调换;(7)废票,丢失票未办好审批手续,不准核销。
四、印花税票的销售结报基层税务机关自销印花税票,应建立“印花税票销售日记帐”(可用三栏式现金日记帐代用),按日结算,原则上应按日缴库。基层税务机关的领导应经常对自销情况和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检查。
五、印花税票的废票缴销各级税务机关如发现印制质量不合格的税票,应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集中向省税务局退送,经清点核实后由省局批准核销。并开具单据。经退、收双方共同签章,作为核销凭证,废票由省税局集中销毁,并向国家税务局报告。
六、印花税票的损失处理对印花税票的损失短少等问题,各级税务机关都应查明原因,问题较大的,还应逐级报告省税务局和有关部门。由于人为责任造成的税票丢失,原则上应照价赔偿;非人为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及时逐级报省税务局核查处理,同时报送有关附件材料,即(1)当事人对丢失情况的说明和检查;(2)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证明;(3)县或地、州、市税务局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等。
七、印花税票的盘库核帐各级税务机关结存的印花税票,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盘点和查库,严格制度,保证库票和帐面的数字一致。如发现有帐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查处。
八、印花税票的帐表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建立“印花税票分户、分类帐”,基层税务机关还要建立“票证结报手册”,及时、全面地记载和核算各种面额印花税票的领、发、销、存及损失等情况。各地、州、市税务局必须按月向省局报送“印花税票用存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月终后十日前报出(县税务局报送时间由各地自行规定)。省税务局按月汇总上报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