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晋国税征发[1995]6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山西 | 发布日期 | 1995-12-20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国税发[1995]205号)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自身的管理,各地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发现与本案有关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税款或办理出口退税,并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务干部姚强、刘民骗购、窃取及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特大案件的通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