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岳阳、衡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对南岭化工总厂及其祁东、汩罗分厂的企业所得税,由总厂和分厂分别向其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