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对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地税四[2000]5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0-11-30 |
各区、县税务局:
近期,部分区县先后来电询问有关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所得的征免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源于股票、期货交易所得属于应税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0年4月1日起,凡私营企业发生源于股票、期货交易的损益,应相应调增或调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
三、对私营企业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库券以及各类债券所发生的损益,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O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