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问题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新国税流字[1995]5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新疆 | 发布日期 | 1995-07-11 |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4号“通知”称: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本少于30%的煤歼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