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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京清办[1995]15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北京 发布日期 1995-08-3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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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8-3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区、县财政局、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各区、县、局、总公司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清产核资是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八五”期间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为确保我市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各区、县政府和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局有重点的加强对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针对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请各区、县和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将清产核资的监督检查工作做为1995年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工作中的一项内容抓好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工作,以保证清产核资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级企业、单位要对本部门及所属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各区县和主管部门,由各区、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95年9月30日前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四、对于检查出的问题,要贯彻自查纠正从宽,被查被纠从严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并依据财政、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监督部门对于不认真进行自查的企业、单位要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反财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需由财政、监察、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财清字〔199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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