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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计字[1990]56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0-08-22

关于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待遇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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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0-08-2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与外方合营(合作)者协商后,由董事会确定。

    二、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按以下程序分配,先由企业按名义工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再由本人领取实得工资,余下的部分留给企业,用于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和住房补贴。

    三、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实得工资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同级劳动部门,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经济考核指标及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贡献来确定,一般掌握在相当于本企业中方职工平均实得工资的2倍以内,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以达到3倍。

    四、未在企业担任实职的中方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除可在董事会召开期间从企业领取相应补贴外,不得从企业领取其他报酬。

    五、本意见供内部掌握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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