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1993]350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3-11-19 |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商公安部、海关总署同意,增设烟台市机电设备总公司、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为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单位。以上两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及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发〔1993〕7号)的规定,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罚没走私汽车销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