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7]53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9-25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1997]2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销售收入实现后,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各项法定的退(免)税凭证,否则应就上述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