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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2001]12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1-07-18

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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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7-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报来《关于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时间问题的请示》(粤财法[2001]6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持股市相对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规定,对地方实行的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允许保留到2001年12月31日,并提前予以公示。从2002年1月1日起,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对于跨年度清缴入库的2001年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汇总清缴完成后于2002年度办理先征后返手续。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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