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 | |
法规类型 | 工商法规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7-25 |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的请示》(陕工商法函字(1997)01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办发(1994)69号文件,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国办发(1994)69号文件规定,各类期货咨询机构、投资服务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期货代理业务,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过程中,对非法期货交易“非法收入”问题,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95)汇管函字第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