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安[1996]35号)转发你们,川国税流一[1995]5号文件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