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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1]25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9
有效与否 山东 发布日期 2001-01-17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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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1-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不提取坏帐准备金的保险企业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装修支出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仍按市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税政[2000]177号)的具体实施意见办理。

    三、实行汇总纳税方式的金融保险企业,凡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的,其所属分支机构发生的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不得由上级机构统一计算,一律按监管级次依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计算调整。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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