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不再代售“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地税征[1997]7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天津 | 发布日期 | 1997-02-15 |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财预[1996]78号)和《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预[1997]10号),我市各地税分局从文到之日起不再代售“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分局认真做好不再代售“统一收据”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征[1990]6号)和《关于对(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税征[1990]27号)同时废止。
三、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款项。各分局要加强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以“统一收据”或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代替发票结算款项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