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不再代售“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地税征[1997]7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天津 发布日期 1997-02-15

关于不再代售“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7-02-1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方税务局: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财预[1996]78号)和《关于“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财预[1997]10号),我市各地税分局从文到之日起不再代售“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以下简称“统一收据”),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分局认真做好不再代售“统一收据”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原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财税征[1990]6号)和《关于对(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税征[1990]27号)同时废止。

    三、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应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结算款项。各分局要加强检查,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以“统一收据”或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代替发票结算款项的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处罚。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