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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07-17

《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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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5-07-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5]第178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没收“用于投机倒把物品”问题的请示》(沪工商经[95]第3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倒卖走私物品”,应包括行为人已经倒卖完毕的走私物品,正在实施倒卖的走私物品,以及准备用于倒卖,但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时查处等原因尚未卖出的走私物品。行为人的走私物品已经部分倒卖完毕的,剩余部分应当认定为用于投机倒把的物品。

    对倒卖走私物品的投机倒把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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