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价房字[1997]第282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7-08-18 |
市房地局:
根据《关于取消和调整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市计基字[199]第0711号)文件的规定:降低征地事务管理费的标准,由按征地总费用的3%降为1.5%。你局需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本通知自1997年8月14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