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5]593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5-11-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5-11-1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