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5]59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5-11-14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是否课征滞纳金问题的请示>(吉地税征字[1995]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