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重国税函[1997]243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0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重庆 | 发布日期 | 1997-11-16 |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国税函[1997]5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从事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及其他通讯器材的纳税人进行清理。对清理出未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的,要按总局文件规定及时纠正,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征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