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从事瓜菜、三鸟贩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琼财税函[1995]所字第50号
法规类型 100109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海南 发布日期 1995-04-04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个人从事瓜菜、三鸟贩卖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null

发布日期:1995-04-0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文昌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文地税[1995]所字第04号《关于从事瓜菜、三鸟贩卖的二道商贩如何征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个人从事瓜菜、三鸟等农副产品贩卖,实际上是一种销售农副产品的商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贩卖瓜菜、三鸟等农副产品的所得,应照章 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照我厅琼财税[1994]所字第145号文件规定的起征点和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此复。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