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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1]29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01-12-20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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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12-2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及时将原按小规模的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于2002年1月10日前将加油站的统计情况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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