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监狱劳教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1]56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1-04-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所直属的监狱、劳教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