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劳办发[1997]96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21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10-07 |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是否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请示》(闽劳关〔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第28条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处罚问题。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童工的处罚,应按照《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和劳动部《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劳力字〔1992〕2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