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劳办发[1994]48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02-07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null

发布日期:1994-02-0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请示》(渝劳仲发[1993]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