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清理检查救灾扶贫周转金的通知[失效]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社字[1996]7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6-05-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审计厅(局):
1983年以来,各地对救灾款(指中央安排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下同)的使用办法进行了改进,对一部分救灾款实行了有偿使用的办法,建立了救灾扶贫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实践证明,这种办法虽然对于克服灾民单纯依靠国家救济的观念,调动灾民自力更生、摆脱贫困的积极性有一定作用,但也确实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加剧了救灾款的供需矛盾
按照国务院和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救灾款在保证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采取有偿救济的形式,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这部分有偿资金回收后逐年滚动,有借有还,以备大灾,这就形成了周转金。但有些地区在实际执行中,却不顾客观实际,硬性规定一个比例直接从救灾款中提取后再全部或者大部分投放出去,且提取比例高,数额大,造成直接用于灾民生活救济的资金减少,加剧了救灾款的供需矛盾,影响了灾民的基本生活。
(二)从预算内转到预算外,资金性质被改变
硬性规定一个比例直接从救灾款中提取周转金的作法,致使大量救灾款从预算内转到预算外,政府无偿资金流向不合理的有偿化。一些地区和部门甚至无视周转金属于国家财政资金这一基本认识,错误地将周转金视为部门资金,脱离财政监督,形成财政资金体外循环,加剧了财力分散的状况,削弱了政府在救灾工作中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缺乏监督约束,使用效益不高
按规定,周转金扶持的对象是农村灾民和因灾贫困户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收入,或者是以此为目的的生产自救经济实体。而实际执行中,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缺乏监督制约,有不少周转金被用于与救灾无关的开支,如有的将周转金用于房地产开发,修建办公楼等。从整体上讲,周转金应有的作用和效能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二、清理检查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救灾款的管理,支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灾区的社会稳定,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对中央下拨各地的救灾款,已规定不得提取周转金,但个别地方仍坚持提取周转金。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查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的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再次重申,各地一律不得从救灾款中提取周转金。同时,对1995年和以前年度周转金(包括地方财政、民政部门以其它形式拨给的部分和社会捐赠部分等)的建立、提取和使用管理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检查,摸清底数,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周转金的管理。现将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重视和做好清理检查工作,提高对清理检查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财经秩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的高度上来。
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要组织专门力量,抽调专人进行。各地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次清理检查工作。
财政部、审计署将组成清理检查组对部分地区的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各地财政、审计部门也要组织力量对下级的清理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和复查,以保证清理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地要对1983年至1995年各年中从救灾中建立、提取、借出、回收的周转金,以及周转金投出后利润分成和资金占用费等的数额及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如实填报《救灾周转金基本情况统计表》。对尚未收回的周转金要逐笔逐项落实,抓紧催收。确实难以收回的,要报经省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同时要说明借出、投放的对象、项目、数额、时间和原因。
三、清理检查的政策依据
(一)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国办发〔1995〕25号);
(三)1996年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
(四)1996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意见》(国发〔1996〕12号);
(五)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印发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监字〔1996〕26号)。
四、清理检查的时间和步骤
(一)清理检查工作从6月16日开始,9月15日结束。
(二)清理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审计部门要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对清理检查的基本情况、清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加强周转金管理和监督的意见和建议等,要加以认真分析和整理,写出书面报告,于9月31日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