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财税[1997]90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1997-06-27 |
辽宁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矿山缴纳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所属的齐大山、眼前山、大孤山、东鞍山等四矿山开采铁矿石,以1996年课税总量为基数,每年基数以内的课税数量仍按原法规税额征收资源税,对超过基数的课税数量比照独立矿山减按法规税额的40%征收资源税。
本通知执行时间为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限过后,即恢复按法规征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