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京财外[1994]41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北京 | 发布日期 | 1994-01-19 |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93)财外字第83号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联系,以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颁发《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的通知〔(93)财外字第834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序(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加强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礼品管理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规定》从1993年12月5日起实行,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