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公告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9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广东 | 发布日期 | 2014-03-20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7]4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和时间
凡在我区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机构或组织投资者,在2013年度无论盈利、亏损或享受税收减免,均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办理2013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二、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1.《生产、经营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SB013);
2. 《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申报表》(SB012)(仅在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业户)时报送) ;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2014年3月31日前将上述汇算清缴资料报送到纳税服务分局珠江新城、员村和龙洞三片办税服务厅。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纳税人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办理申报,并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相应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2、前台申报:携带纸质申报资料到纳税服务分局珠江新城、员村和龙洞三片办税服务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逾期办理申报的,必须前台申报。
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