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沪国税进[2002]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上海 | 发布日期 | 2002-02-27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件所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由退税分局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附件:《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