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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新地税发[2002]11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12
有效与否
新疆
发布日期
2002-01-20
关于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问题
null
发布日期:20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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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在税前扣除并作为技术开发费投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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