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1999]40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重庆 发布日期 1999-03-1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1999-03-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