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问题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新财法税[2001]33号
法规类型 100102 所属行业 117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1-10-16

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问题

null

发布日期:2001-10-1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下发以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方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200151起,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823财税〔2001145号通知,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20011017新财法税〔200133号通知转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