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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税政字[1994]162号
法规类型 101100 所属行业 12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4-10-10

关于对收购边销茶原料减征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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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4-10-10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湖南、湖北、四川、贵州、云南省财政厅:

    边销茶是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活必需品,经研究,现对边销茶原料征收农业特产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为保证少数民族对边销茶的特殊需要,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指用于边销茶生产的黑茶、红茶末、老青茶、绿茶原料)的单位,减按10%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减征的收购单位,只限于国家指定的16个定点生产边销茶厂(名单见附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未生产边销茶的,仍按16%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对已按16%税率征收的边销茶原料农业特产税,按10%税率结算税款,多征收的可从以后征收的税款中抵扣。

    附件:减征边销茶农业特产税的16个定点厂名单(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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