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冀国税所发[1998]12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河北 | 发布日期 | 1998-09-03 |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廊坊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接此通知后,请你们尽快对所辖企业进行一次股权核查,如企业变成非全资控股企业,应按通知中第二条 要求,报省局确认后,就地征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