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中央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由500元调整为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