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经营报刊、图书征税问题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国税流[1998]67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6 |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1998-07-27 |
宁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宁国税[1998]138号请示悉。关于邮电部门经营报刊、图书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对邮电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的代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对邮电部门以自有资金储备各种报刊、图书,通过附设非独立核算门点或营业柜台向读者销售的自营零售报刊、图书,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