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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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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7-12-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系统接待卡》2.《会议费预算中报审批表》3.《会议费管理台帐》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系统的廉政建设,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桂发[1997]42号)精神,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特重申和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l、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是新成立单位,办公用房都比较紧缺,确需新建、扩建、改建或购买办公楼的,必须严格按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房屋基建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凡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不准改建、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

    2、基建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情况要如实向干部职工公布,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不具备招标条 件的小工程,必须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承建单位。

    3、对在建或正在筹建的办公楼,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建筑面积、投资规模扩执行,不得突破。凡未按规定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的在建工程项目,要进行清理登记,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重新审查,违者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4、负责基建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必须严格把好质量关,发现问题,要立即指出,责成工程队翻工,并向局领导作出汇报。

    5、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办好结算手续,拖延不办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6、负责基建工程项目的领导及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接受和索要承建单位的回扣费及其他贿赂。违者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7、严格控制办公楼装修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二、严格控制各种会议为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格控制会议,节减会议费支出,促进廉政建设,对会议费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

    1、会议分类。一类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召开的工作会议;二类会议;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名义召开的各种业务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各类会议一般在南宁召开。需要在南宁以外召开的,必须报局领导审批,但一个处室、分局一年只限制一次。

    2、会议审批。建立会议专项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办法。办公室为各类会议归口管理部门。会议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计划报送办公室审核汇总并报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批。对未列入计划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将会议的主题、会期、与会人数及会议费预算等情况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3、经批准召开的各类会议,必须向财务部门填制《会议费预算申报审批表》(格式附后),凡不按规定而突破会议费预算限额指标的,一律由会议主办单位自行解决,财务部门不追加经费。

    4、会议标准。各类会议工作人员与会议代表人数的比例,由会议主办单位掌握控制在20%以内。一类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只开到地、市,会期控制在两天以内。各级地税部门召开的表彰会,表彰活动应尽量采取文字通报形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5、实行会议费限额包干的办法,一类会议每人每天控制在110元以内,二类会议,每人每天控制在100元以内。

    6、会议费列支范围。会议费包含的内容为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以及必需由会议开支的其他杂项。

    7、各种学习班、培训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职工参加培训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1993]桂财事字第50号)规定执行。

    8、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必须召开的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必须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要切实可行,做好会前各项准备工作。

    9、建立会议费管理台帐。会议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后、要尽快结算并填制《会议费管理台帐》(格式附后),报送财务部门备案。凡没有报送《会议费管理台帐》的会议,支出的经费一律不准报销。

    10、各类会议召开所在地的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在会议上食宿,凡不在会议上食宿的与会人员,会议期间每天可给予一天伙食标准30%的补助。

    11、会议主办单位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 制度,不得以任何名义发纪念品,宴请送礼,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12、建立和实行会风领导责任制。凡在各类会议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会议主办单位的领导承担直接责任,分管局领导承担领导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本系统内宾接待费的管理各级地税部门公务接待实行食宿接待标准。

    1、用餐标准。副部(省)级以上干部(含随行人员)每人每天伙食标准不高于60元;地厅级干部每人每天伙食费标准不高于50元;县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天不高于40元。凡有内部食堂的,一律在内部食堂用餐,有条 件的地方应实行分餐制。接待单位按现行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收取基本伙食费。

    2、住宿标准。各接待单位原则上按现行差旅费规定的住宿标准安排住宿,按实际交费有困难的,必须按现行差旅费报销标准收取。

    3、各接待单位在确保完成接待任务的同时,要严格控制接待工作人员和陪同人员数,不准突破接待标准,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严格陪餐制度,安排陪餐的,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饮用酒水,除特殊情况下,一律用本区产品,并不准上名酒名烟。在接待过程中一律不得公款赠送礼金、礼品。不准用公款到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4、结帐方式。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来客情况,由办公室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接待卡"(格式附后)。报经领导批准、财务部门凭"接待卡"批准的限额报销。

    5、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上级机关到下级机关检查工作或者调查研究,一律按接待标准执行,不许搞特殊化,不许住高级宾馆,不许设宴招待,不许赠送各种礼品、"红包",不许向接待单位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下级机关到上级机关请示汇报工作,也不许送"红包"和土特产品及宴请。

    6、严禁接受纳税人的"酬谢"钱物和其他"好处".兄弟单位之间和友邻单位之间往来,必须按规定标准接待,不许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7、严禁用公款旅游。不准以学习、观察、考察、交流经验等为名到异地游山玩水,吃喝玩乐。学习借鉴先进经验,主要应通过材料交流。确有必要到区外参观学习的,也只能派相应的业务人员代表,并报上一级机关批准;在本区内考察学习的,必须报地市地税局批准。

    8、严禁用公款自行组团参加旅游或其它部门组织的出国(境)旅游、观光活动。

    四、严格控制安装电话或购买移动电话

    1、各地、市、县要对本系统公费配备的移动电话和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情况进行专项清理整顿,造册登记,并于12月30日前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一份。

    2、凡使用公款配置的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各地一定要制定具体管理规定,规范管理,严格控使用范围和通话费标准。

    3、从1997年10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3年内,停止用公款购买移动电话。

    4、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办公电话,也要严格控制安装。并一律不准开通国际长途直拨电话,严格控制国内长途直拨,电话台数,凡需要开通国内长途直拨的,要经局领导审批,并健全相应的长途电话登记制度,未经部门领导批准不得擅自打长途电话,违者话费自理。

    5、对经批准配置的移动电话和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的工作人员,因职务、岗位变动或离退休等,不再符合使用条 件的,从次月起应停止使用,并将电话交回本单位分管部门。如本人要求继续使用,必须要办理过户手续,并向原配置单位交付重置费价50%的费用。电话归个人所有,以后一切费用自理。

    五、严格按规定配备和管理小汽车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小汽车配备,必须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凡需购买各种小汽车的,必须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购买。如有违反,所购买的车辆上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统一调配使用。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机动车辆主要是保证征管、稽查、票证等公务使用,由各地、市、县地税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在保证公务使用的前提下,私人使用车辆需经过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按规定收费。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机动车辆不得进行豪华装修。

    4、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要外借的,必须经分管局领导或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并视其情况收取相应的费用。

    六、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干部职工加强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2、各地、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审批、严格把关,人教、监察、办公室、计会等部门对本规定中涉及到经费的开支项目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监督本部门贯彻落实本规定,并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各地市制定的具体规定,务必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抄报区地税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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