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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8.8)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1]52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广东 发布日期 2001-02-2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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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1-02-2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时间、应按国税发[1999]43号文的规定以及粤地税发[1999]116号文所增列的免税项目执行。

    二、办理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批办法

    (一)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照顾的退役士兵,凡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可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式样见附件)及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手续,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自申请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属于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或者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占其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可持《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等有关资料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凡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照顾的退役士兵个人、个体工商户及企业,每年免税期满后,必须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力、理免税手续,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享受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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