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委托市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批复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淄政字[2002]107号 | |
法规类型 | 109100 | 所属行业 | 123 |
有效与否 | 山东 | 发布日期 | 2002-07-10 |
市残疾人联合会:你会《关于委托市残联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行政处理等事项的请示》(淄残[2002]第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市政府同意委托你会按照《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埠驻淄机构,以市政府的名义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
二、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以市政府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三、你会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