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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川地税函[1999]291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四川 发布日期 1999-08-2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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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9-08-24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各地行政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过程中查出的各项税收收入,必须交由当地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对行政机关不开税票收缴税款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因各自职责、管理范围、检查重点不同,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联合检查确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政府协调。

    三、各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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