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四川省煤炭工业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电力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地税局、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建材总会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show_icon=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川经贸[1998]资节348号 | |
法规类型 | 101103 | 所属行业 | 122 |
有效与否 | 四川 | 发布日期 | 1998-05-03 |
各市地州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煤炭局、财政局、电力局、建委、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建材局,省级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煤炭工业部、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等八个部门联合以国经贸资[1998]80号文印发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为更好地促进我省煤矸石综合利用,现将国经贸资[1998]80号文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经贸委和省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