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国税发[1995]59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8 | 所属行业 | 124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5-12-10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我省境内兴办的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系统按《补充通知》精神,就地征收管理。其中:对中央和地方兴办的联营企业应按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或章程、合同、协议规定的分利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对中央和地方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应按组建时持股比例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以上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