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称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38克水印纸印制的发票使用时间的通知 |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23 |
| 有效与否 | 辽宁 | 发布日期 | 2002-11-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省局《关于停止使用38克普通水印纸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256号)下发以来,根据各地反映38克水印纸印制的发票和38克水印纸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将38克水印纸印制的发票使用时间延至2003年2月28日;已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的发票应继续使用。
各市接到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清查工作,认真统计38克水印纸的库存量,经各市局发票所核实后,于11月30日前持《38克水印纸库存材料清查登记表》,连同38克水印防伪纸送返省局纸库,其它相关事宜省局另行通知。
纸库地点:沈阳市东陵区民族经济技术开发区民强街1号
联系人:程静刘霜
联系电话:(024)2370284923291223(传真)
附件:38克水印纸库存材料清查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