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内国税流字[1995]311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00 | |
有效与否 | 内蒙古 | 发布日期 | 1995-06-19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统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后,各旗县应及时将登记挂失的专用发票号码存入配备的查码器内,以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