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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法规类型 100108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4-03-17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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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03-17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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