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苏地税发[1997]19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3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江苏 | 发布日期 | 1997-12-29 |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6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耐火底低于1580C的粘土,根据省局《关于部分非金属矿产品原矿恢复征收资源税的通知》(苏地税发[1996]139号)规定,其资源税单位税额仍应按照1元/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