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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财会字[1998]36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24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1998-10-09

财政部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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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98-10-09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的请示”(财驻云监字〔1998〕26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和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应计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成本。

    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规定缴纳的契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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