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公司资质认定标准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地税二[1996]237号 | |
法规类型 | 100115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1996-12-03 |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
我局制定的《租赁费税务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的具体标准予以明确。为此,现对租赁公司资质认定的标准暂作如下统一[以下条件原则上应同时具备],请各地结合《试行办法》认定审核,做好租赁公司的资质认定工作。
1.租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2.租赁公司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
3.租赁公司信用等级:A级以上;
4.租赁公司资产负债率:85%以下;
5.租赁公司资金回笼率:90%以上;
6.租赁公司项目设备费负担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息70%.
(编者注:浙地税发[2002]108号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